“妻子投诉医院未经同意抢救老公”上热搜,引热议
导 语 9月14日,话题冲上微博热搜,引发全网热议。 据了解,事件的起因是一名务工男子在工地干活时,被挖掘机的铲斗误伤右足, 失血过多休克, 工友叫120送医,工地负责人缴纳了5000元预存住院费,并通知家属。只是妻子还在路上,无法及时赶到签字。 急诊以“右足跟部开放性伤口”收入住院部外科就治,入院后,依规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评估病情,患者昏迷无法表达意愿,近亲属又未能到场,医院按急救流程,经院内负责人审批,立即开展清创、反取皮植皮手术:右足跟可见一约8.5cm左右C型裂开伤口,伤口深达骨质;伤口上可见约4.0*5.0皮瓣逆行游离皮瓣撕脱仅3cm相连,皮瓣色苍白,无血运;深达筋膜层,伴活动性出血,创缘中度污染。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:“当时情况紧急,且同行的送医人员已经签字同意手术。投诉人却称,不是说治疗都必须本人同意吗?我老公昏迷了那就必须要我同意才能治疗,都没人通知我,我也没同意,医院凭什么开展手术!” 事件发酵后,不少网红医生下场解读急救流程、科普知情同意的边界,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泌尿外科主治医师、医学大V许医生便是其中之一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写得非常直接: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把“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”细化为几种具体情形,其中就包括“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”。本案中,患者由工友拨打120送医,家属尚未赶到——恰恰落在这个“不能及时取得意见”的区间里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,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医疗措施,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但反过来,医疗机构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从医学逻辑看,医院的处置顺序也完全站得住。中国急诊专家共识同样强调, 及时、快速控制出血是纠正失血性休克的关键,可有效降低多器官功能障碍和死亡风险。 图3 《创伤失血性休克诊治中国急诊专家共识》